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35號
- 原告
- 林子杰
- 被告
- 朱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羅小字第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