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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簡字第10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文愷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鵬和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吳政治
即被告
吳謙修
即被告
吳鵬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榮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2,46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2,500元×附圖編號A、B之面積(16.81+6.55)平方公尺+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616元×4年=302,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簡字第103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