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94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訴訟代理人
- 胡家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黃國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