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洪珮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2元(計算式:債權本金24,806元+起訴前之利息996元=25,802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