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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1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11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乙○○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郭 淑 珍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