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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楊坤樵

原告
甲○○
被告
東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市○○路162號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66,030元,應繳裁判費10,5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楊 坤 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