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東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台北市○○路162號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48號),惟被告業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66,030元,應繳裁判費10,57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