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馬簡附民字第3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費品璇

原告
翁苡芮
被告
曾慶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馬簡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前揭規定,不待其陳述,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3月10日21時30分許,在澎湖縣○○市○○街00號旁,趁原告停於該處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鎖且四下無人之際,徒手開啟該車右前車門,竊取原告放置在副駕駛座上之皮夾1個,得手後徒步離開,在附近某處抽取皮夾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復將皮夾放回原位後,隨即逃離現場。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財產損害1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我只有偷600元,沒有偷10,000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宣告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5年3月10日21時30分許,在澎湖縣○○市○○街00號竊取原告皮夾內之現金600元等情,業經本院以115年度馬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以被告犯竊盜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揆諸前揭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即應以上述事實作為認定依據。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取原告所有現金600元,係對原告財產權之侵害,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損害600元,自有理由。至原告雖主張其本案所受財產損害實為10,000元等語,然此部分未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且由原告所提與親友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第9頁),亦僅得證明原告曾與親友討論財務支出規劃事宜,尚無從證明被告本案竊取之現金數額,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元,及自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5年7月28日(見本院卷第2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因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訴訟費用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之列,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15年度馬簡附民字第3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