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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給付土地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原告
林鳳芬
原告
余謙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告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臻
訴訟代理人
葉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下午四時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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