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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給付土地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政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原告
林僑榛(原名林鳳芬)
原告
余謙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告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安臻
訴訟代理人
葉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二行「按月於每期屆滿時給付原告余謙和」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期屆滿時給付原告林橋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依據前述規定,應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