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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2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25號

上訴人
趙秋龍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福松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須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補繳其餘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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