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 原告
- 林鳳芬即林僑榛
- 原告
- 余謙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進清律師
- 被告
-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安臻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