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84號
- 原告
- 林僑榛(原名林鳳芬)
- 原告
- 余謙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進清律師
- 被告
- 金德瑞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安臻
- 訴訟代理人
- 葉耀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主文第四項第二行「按月於每期屆滿時給付原告余謙和」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期屆滿時給付原告林橋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依據前述規定,應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