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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123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順輝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簡字第123號

原告
許登淵
被告
名倡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汪君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汪君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O八年度馬簡字第一二三號履行合約事件,為被告名倡實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繫屬於本院之108 年度馬簡字第123 號履行合約事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吳○○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死亡,被告復未選任新任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又吳○○生前委任汪君惠管理公司,爰聲請指定汪君惠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登記之代表人仍為吳○○,尚未改選一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佐,而該公司登記之董事僅有1 人,亦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則本件自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原告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選任汪君惠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陳順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簡字第12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合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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