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補字第57號
- 原告
- 葉紘胥
王宥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峰田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馬補字第57號
王宥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峰田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