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馬小字第4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安
- 被告
- 謝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29元,及其中新臺幣59,923元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