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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馬小字第42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費品璇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告
謝忠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29元,及其中新臺幣59,923元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15年度馬小字第4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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