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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馬補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費品璇

原告
葉紘胥

王宥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峰田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法 官 費品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馬公簡易庭115年度馬補字第5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