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7號
- 原告
- 太極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少發
上列原告因農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鍾少發與法人之關係:「(│ │ │董事)」。 │ ├──┼───────────────────────┤ │3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係:「(│ │ │縣長)」。 │ ├──┼───────────────────────┤ │4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 │ │費用由被告負擔。」 │ ├──┼───────────────────────┤ │5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8 月│ │ │19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指「苗栗縣│ │ │政府104 年1 月26日府農農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 │ │分書」,惟原告未附具該函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 │ │原處分之內容為何。 │ ├──┼───────────────────────┤ │6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 │ │ │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苗│ │ │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7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