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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

農藥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7號

原告
太極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少發

上列原告因農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鍾少發與法人之關係:「(│
│  │董事)」。                  │
├──┼───────────────────────┤
│3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係:「(│
│  │縣長)」。                  │
├──┼───────────────────────┤
│4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
│  │費用由被告負擔。」              │
├──┼───────────────────────┤
│5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8 月│
│  │19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指「苗栗縣│
│  │政府104 年1 月26日府農農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
│  │分書」,惟原告未附具該函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
│  │原處分之內容為何。              │
├──┼───────────────────────┤
│6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       │
│  │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苗│
│  │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7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農藥管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