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莊秀文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莊勝雄
- 訴訟代理人
- 賴宜孜律師
- 被告
- 黃慶章
慶正企業社即黃正昌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壹佰年度交附民字第壹拾伍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38號被告黃慶章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而民事部分原告則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