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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柳章峰林大為梁晉嘉

原告
莊秀文
原告
特別代理人 莊勝雄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告
黃慶章

      慶正企業社即黃正昌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壹佰年度交附民字第壹拾伍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38號被告黃慶章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諭知,而民事部分原告則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林大為

法 官 梁晉嘉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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