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龔育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龔育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含包裝袋伍只,含袋重共計柒點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參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
二、適用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
被 告 龔育德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竹縣新埔鎮○○路0號
(新竹縣新埔鎮戶政事務所)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育德曾犯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4次偽造文書等案
件,分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月,於民國99年9月20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9月
19日晚間11時許,在苗栗縣頭份鎮(現改制為頭份市○○○
路0段00號203室居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4年9月20日凌晨1時45分許,在同
鎮自強路2段45號前,因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並在上開居
處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袋重共7.11公克)、吸食器3組
而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龔育德於警詢及偵訊│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
│ │中之自白。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 二 │㈠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1 │被告於104年9月20日凌晨│
│ │ 份。 │4時44分許,親自排放之 │
│ │㈡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 │ 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告(原始編號:104B03│應之事實。 │
│ │ 95)1份。 │ │
├──┼───────────┼───────────┤
│ 三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 │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甲基安│
│ │、吸食器3組。 │非他命之事實。 │
├──┼───────────┼───────────┤
│ 四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104年1月19日觀察│
│ │、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
│ │1份。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 │ │案件,應依法追訴。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被告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為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