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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清益陳茂榮林卉聆

原告
藍培綺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被告
吳盛松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就其中肇事逃逸部份,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肇事逃逸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以105 年度交訴字第66號刑事案件審結,原告雖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肇事逃逸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與所涉肇事逃逸部分為數罪關係,而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經本院以上開判決有罪在案,是就該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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