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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卉聆林信宇陳雅菡

原告
鄭文迪
原告
徐婉庭
原告
徐榮海
原告
徐陳勤妹
被告
徐智鴻
被告
清華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告
萬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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