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 原告
- 鄭文迪
- 原告
- 徐婉庭
- 原告
- 徐榮海
- 原告
- 徐陳勤妹
- 被告
- 徐智鴻
- 被告
- 清華通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清江
- 被告
- 萬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