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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6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本件被告陳信溢既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諭知「有罪」即有「主刑」確定,且本件違禁物沒收部分,既經第一審判決予以協商判決裁判確定,並無由檢察官另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故倘認有聲請意旨所指未就扣案「違禁物」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亦應對該第一審刑事協商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而非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9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意旨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刑事協商判決就違禁物部分漏未判決乙節,並非得由檢察官予以聲請單獨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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