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信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16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本件被告陳信溢既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諭知「有罪」即有「主刑」確定,且本件違禁物沒收部分,既經第一審判決予以協商判決裁判確定,並無由檢察官另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故倘認有聲請意旨所指未就扣案「違禁物」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亦應對該第一審刑事協商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而非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9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意旨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21 號刑事協商判決就違禁物部分漏未判決乙節,並非得由檢察官予以聲請單獨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