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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家赫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柏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柏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柏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本院為附表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針對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1年9月(有期徒刑1年2月+7月=1年9月)。

四、本院審酌:

㈠經本院以函詢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

㈡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竊盜罪,犯罪類型、手法與侵害法益均相類,犯罪時間則集中於110年10月4日至111年3月29日間,相距非遠;末再兼衡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及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及踰越窗戶竊盜罪 踰越門窗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時間  110年10月4日 111年2月26日 111年3月29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8號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9月28日 112年1月30日 備註  編號1至2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0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