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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請閱卷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許文棋

聲請人
即告訴人
徐志強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101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為後續民事起訴案件審理經濟,以利案件進行,實有閱覽卷宗了解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

二、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定有明文。可知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因非屬當事人,因此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賦予告訴人有閱卷權。僅於告訴人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後,始得由該告訴代理人聲請閱卷。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徐志強就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101號案件聲請閱卷,然聲請人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定位,並非當事人,且其並未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依照前揭規定,其聲請閱卷,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6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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