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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魏正杰劉冠廷顏碩瑋

原告
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殷琪
原告
訴訟代理人
張方欣
被告
李隆華

胡志煒

謝富昌

李晉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11號加重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