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8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羅貞元紀雅惠洪振峰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榮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榮仁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併參酌偵查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本院認為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