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榮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榮仁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併參酌偵查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本院認為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