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懿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4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懿恩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5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毛重7.9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液劑1瓶(淨重7.1319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又被告本案行為後,原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依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被告李懿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上開案件扣案之菸彈1顆、液劑1瓶,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堪認扣案物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依托咪酯所用之菸彈殼、包裝瓶,因內含極微量之依托咪酯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毛重7.99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卷第68、111頁 2 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之液劑1瓶(驗餘淨重7.0209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406號卷第68、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