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栢振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5年9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