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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8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朱俊瑋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麗娜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5年9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8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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