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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 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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