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練路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練路進自民國壹百年貳月拾肆日交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另案之觀察勒戒處分時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練路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竊盜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復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1 月13日裁定將其羈押。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執行另案之觀察勒戒處分(詳卷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是自上述日期將被告交付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