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王鴻鈞
- 原告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