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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號

聲請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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