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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2號

聲請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相對人
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