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正青、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12號聲 請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相 對 人 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松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