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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維芳
即被告
即被告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川煌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力瑋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元為新臺幣(下同)4,386,1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