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維芳
- 即被告
- 號
- 即被告
- 亞輪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川煌
- 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力瑋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元為新臺幣(下同)4,386,1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