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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請人
雅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李秋梅一家人仲介實│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100年8月25日 │32,500元 │BJB0000000 │ ││ │業有限公司 │限公司頭份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附記: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個 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