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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6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19號

原告
欣雅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英
訴訟代理人
許耀宗
被告
李俊威
訴訟代理人
李繼宗
被告
劉韋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兩造事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合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經記明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有該次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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