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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號

聲請人
金晶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雪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4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