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請人
華震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純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金額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玖元,支票號碼HD一二五二二七三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6 月5 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3,509 元,支票號碼HD0000000號支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8 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於103 年2 月27日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