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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原告
方昆琳
被告
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敏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對被告之15萬股股權不存在部分,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 元(計算式:15萬股×每股1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增加至150 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共為3,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已繳之1,500 元後,尚欠30,685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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