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0號
- 原告
- 方昆琳
- 被告
- 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留敏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對被告之15萬股股權不存在部分,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 元(計算式:15萬股×每股1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增加至150 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共為3,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扣除已繳之1,500 元後,尚欠30,685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