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
冠軍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訴訟代理人
羅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冠軍欣業股份有限公│永盈全工程行      │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2年12月31日         │22,306元        │FB0000000       │    │
│    │司 林榮德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