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號
105年度救字第19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 相對人
- 劉正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 號),聲請人聲請強制拆屋還地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如民事聲請裁定強制拆屋還地狀及民事聲請執行救助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對相對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現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系爭事件之案號具狀聲請本院裁定強制拆屋還地,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拆屋還地既經本院駁回如前,則其具狀聲請執行救助,顯已無實益,況其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其所謂之執行費用,爰併予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