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強制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號

                    105年度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李坤鎔
相對人
劉正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 號),聲請人聲請強制拆屋還地及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如民事聲請裁定強制拆屋還地狀及民事聲請執行救助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對相對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4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現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系爭事件之案號具狀聲請本院裁定強制拆屋還地,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拆屋還地既經本院駁回如前,則其具狀聲請執行救助,顯已無實益,況其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無資力支出其所謂之執行費用,爰併予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