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亦仙
- 訴訟代理人
- 王吟吏律師
- 被告
-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文炎
- 訴訟代理人
- 李宛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江西賽維LDK 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債權存在,並繳納裁判費50,500元。惟原告於107 年10月1 日具狀擴張確認之債權金額為1,000 萬元存在。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500元,不足49,500元。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