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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被告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江西賽維LDK 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之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債權存在,並繳納裁判費50,500元。惟原告於107 年10月1 日具狀擴張確認之債權金額為1,000 萬元存在。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500元,不足49,500元。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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