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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原告
達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律師
被告
鄭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第一項定履行期間二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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