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 原告
- 達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祥律師
- 被告
- 鄭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第一項定履行期間二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第一項定履行期間二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