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 原告
- 群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盛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捲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捲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