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0號
- 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彩雲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2(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萬2287元,前經本院諭令5日內補正(民國107年3月7日合法送達)。茲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